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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寶」一詞已被廣泛使用,並非專屬商標

2016-11-04 13:02

 

  經2016年8月3日 『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決議,「…付寶」二字僅為大陸支付寶專屬使用,台灣公司不得使用後,相關業者不經感到錯愕;為此, 電子支付業者歐付寶也特別於今日11月2日召開說明會,並邀請到同業智付寶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鍾興博,一同連袂出席與大家探討商標議題。

                            

  目前在中國大陸單以「電子付款」等特定類別搜尋的結果,就有多達451筆以「…付寶」為字尾註冊的商標,但這並未造成中國大陸消費者的混淆之虞;現在卻要台灣公司不得使用「…付寶」二字,這對於電子支付產業正在起步的台灣,又該如何應變這突如其來的狀況呢?

 

  歐付寶委任律師 郭睦萱表示,本案件最大爭議在於阿里巴巴主張「All付寶」當中的「付寶」與「支付宝」近似,不准他人註冊為商標;惟「付寶」乙詞並非阿里巴巴所獨創,阿里巴巴註冊之前,台灣就有「美商支付寶股份有限公司」、連阿里巴巴發源地大陸也早就有「上海海基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過「e付宝」。如今,陸商阿里巴巴卻要透過打商標戰將「付寶」乙詞獨占,令人譁然!

 

  歐付寶董事長林一泓表示: 「本公司幸蒙為台灣第一間取得電子支付機構許可的公司,近年更極力推廣行動支付APP、停車費繳費等服務,使用人數眾多,且相關消費者需經註冊為會員後始得使用,故並無將兩者商標混淆誤認之可能。且歐付寶與其他金融機構銀行之使用者均為實名制認證過,對於我們提供服務的廠商更有一定程度的認知,就如同台灣有中央大學、中興大學、中正大學、中山大學、中原大學、中華大學難道台灣人搞混嗎?」

 

  今天舉行這場說明會並非批評、抗議司法的不公,而是要讓更多人知道台灣企業的努力與付出之訴求,不該藉以打壓正逐漸蓬勃發展的電子支付事業;歐付寶已於9月底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希望透過智財法院審理求得公道,行政訴訟第一審結果預計明年一月出爐,期許一切都能明朗化,台灣加油!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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