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使用者服務條款(異動更新)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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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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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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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收款使用者同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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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收款使用者應於營業網站或實體店舖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體之揭露方式應依本公司提供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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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收款使用者使用本公司提供「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金匯入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及「於我國境內利用境外機構支付帳戶進行實體通路實質交易價金匯入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應符合本公司第三級以上之使用者認證。收款使用者開通前述兩項服務,應與本公司另行約定結算(含幣別)及代結匯申報之相關內容(於本公司網站進行約定及設定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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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收款使用者同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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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收款使用者應於營業網站或實體店舖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體之揭露方式應依本公司提供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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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信用卡款項待理收付服務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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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約終止生效日起,未於十個營業日內向代收付平台業者請款之剩餘簽帳交易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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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約終止生效日起,未於十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請款之剩餘簽帳交易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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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實體通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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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款使用者於實體通路(店舖)進行交易時,交易雙方僅可透過裝載有歐付寶付款應用程式APP(簡稱歐付寶APP)進行支付及收款,收款使用者並應遵守歐付寶APP相關使用規則。
2.交易雙方使用者於實體通路透過歐付寶APP交易之款項,收款使用者不得提供付款使用者兌換現金或是找零服務。
3.收款使用者應於實體通路(店舖)營業處所清楚揭露使用歐付寶APP支付方式及限制,以明確告知付款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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